113年度司促字第800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5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盧建名於民國94年6月16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⒈本金債權:新臺幣22267元整。⒉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
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320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22267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㈡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009號
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