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025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經查,
本件請求標的第2項(本金新台幣7,600元)部分,
聲請狀所附清潔服務契約,立合約書人為
第三人周瑞銘,並
非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故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超過新台幣26,775元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