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049號
代 理 人 許玉佳
債 務 人 陳佳伶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5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92,899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