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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0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7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棋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1,7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相對人黃棋達於民國104年3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指數房貸季指標利率加12.51%計為年利率13.88%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25,61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13.8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㈢相對人黃棋達於民國105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指數房貸季指標利率加11.66%計為年利率12.88%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96,138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㈣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221,756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0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618元
黃棋達
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
002
新臺幣96,138元
自民國113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88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5,618元
黃棋達
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期)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002
新臺幣96,138元
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