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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129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胡琇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號0906***462、0968***787、0989***787號之申請書。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968***787專案補貼款、專案補貼款-電信費各新臺幣(下同)19,240、3,14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門號0989***787專案補貼款2,602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