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2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鄭秋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235元,及自民國99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即借款人鄭秋蓉於民國(以下同)91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所載
  ㈡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69,235元,自民國99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