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23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宏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4,161元,及其中新臺幣126,334元部分,自民國101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
暨每月(期)加付新臺幣1,000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
相對人王宏瑋應給付
聲請人共新臺幣134,161元整,及其中新臺幣126,334元自民國101年0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
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01年0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款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㈡上查相對人自請領
上開借款,現尚欠
聲請人新臺幣134,161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