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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304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邱志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為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