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32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0000號信箱
債 務 人 林志徽即林子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2,80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2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