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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32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0000號信箱
債  務  人  林志徽即林子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2,80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7.24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