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36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34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342元正,
迭經催繳,
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