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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3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39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許煒承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請求利率為「15.99%」,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經查,貴行定儲利率指數於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59)。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