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403號
上 一 公司
債 務 人 郭耘甄
廖宇樺
一、
債務人郭耘甄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28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耘甄、廖宇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3,41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