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426號
代 理 人 張惠菁
謝雅惠
一、債務人許崑泉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4,839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87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6月21日起至113年9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13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許崑泉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雅惠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