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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64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陳崇城 
債  務  人  陳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83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276元、違約金100元及代墊款項2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