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466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林正生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
聲請狀所附
債權人讓與證明書,附表註1記載:此債權金額(以下稱為本債權),包括截至民國「101年3月31日」止,本公司就本金餘額與相關費用,以及本債權轉列為本公司呆帳之日前,本公司已
按本金計算並向債務人請求,
惟仍未獲清償之「利息與
違約金」在內。故請提出得以本金新臺幣(下同)①289,180元、②30,744元計算利息,及起息日各為①97年8月13日、②97年8月19日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