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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7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程雅靖即程宜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8,6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程雅靖即程宜真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1年08月26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相對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9年02月26日屆滿,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1.79%計算之利息(民國113年05月26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3.5%),另債權人再於112年04月18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債務人,貸款期間七年,相對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9年10月18日屆滿,貸款利率係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54%計算之利息(民國113年05月18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71%,計息利率為12.25%)。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
  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債務人程雅靖即程宜真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僅繳納至113年05月26日及113年05月1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及信用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388,621元(其中計息本金365,415元,緩繳息23,20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84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6,378元
程雅靖即程宜真
自民國113年05月26日起
至民國113年06月26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3.5
自民國113年06月27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26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自民國114年0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3.5
002
新臺幣189,037元
自民國113年05月18日起
至民國113年06月18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25
自民國113年06月19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18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7
自民國114年0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