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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5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0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富邦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衛惠民 
代  理  人  黃瓊儀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李清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