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511號
代 理 人 陳正欽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街00巷0號0樓之0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808元,及其中新臺幣64,316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130元,及其中新臺幣67,194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