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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5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4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應動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應捷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昱葶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LINE對話紀錄及狀載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兩造約定於民國114年2月8日前給付教育訓練費用,請提出本件得於清償期屆至前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