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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5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554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宋基瑞、邱雪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請求本金為新臺幣440,368元部分,依聲請狀內附借款契約書第11條第2項第4款之約定,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始得視為全部到期,故請向相對人宋基瑞、邱雪珠催告繳款,並提出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