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56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昱
莊子緯
一、
債務人張昱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76,111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張昱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莊子緯負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