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56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璿翔
債 務 人 郭宜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530元,及其中①10,181元、②8,113元部分,均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各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5、②12.83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