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613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MUHAMMAD SYAMSUL RIDWAN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得向
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19,59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三、
按違約金不得請求利息,故是否更正
本件請求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19,59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1,959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