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614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李子享、蔡瀅漩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子享、蔡瀅漩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蔡瀅漩負連帶清償責任之釋明文件。
四、
經查,依
聲請狀所附財務明細表,總合計金額應為236064+397390+638507+61300=0000000,
惟聲請人請求金額為1,400,000元,故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
連帶給付超過1,333,261元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