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617號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紫君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
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紫君核發支付命令,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
聲請人於113年9月23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