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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18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蔡宗寶、蔡德川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蔡德川已於民國106年9月23日死亡,請陳明是否仍列其為相對人。
三、請陳明請求金額34,148元,係請求相對人蔡宗寶、蔡德川共同給付,或請求相對人蔡宗寶一人給付?
四、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電費34,14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