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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6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即
債務人
蔡宗寶、蔡德川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督促程序
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相對人蔡德川已於民國106年9月23日死亡,請陳明是否仍列其為相對人。
三、請陳明請求金額34,148元,係請求相對人蔡宗寶、蔡德川共同給付,或請求相對人蔡宗寶一人給付?
四、請提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電費34,148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