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64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高秀珍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逾期6個月部分得以原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
本件與相對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三、依
聲請狀所附債權計算書,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4月29日繳款新臺幣(下同)125,500元,抵充至108年8月19日之利息105,071元、違約金20,423元,尚餘6元,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本金為48,874元,或提出得請求以本金48,880元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