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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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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6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644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高秀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逾期6個月部分得以原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本件與相對人有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三、依聲請狀所附債權計算書,相對人截至民國113年4月29日繳款新臺幣(下同)125,500元,抵充至108年8月19日之利息105,071元、違約金20,423元,尚餘6元,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本金為48,874元,或提出得請求以本金48,880元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