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812號
代 理 人 林純如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簡利遠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
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622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23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622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23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