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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1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林純如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簡利遠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622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23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與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之釋明文件(如:服務申請書),並提出得請求上開門號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622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臺幣1,23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