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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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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8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2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伍玫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14,108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