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858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趙昱潤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更正
聲請狀請求本金為新臺幣468,04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4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0日止,
按週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或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按週年利率1.845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經查,依聲請狀內附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核其貸款利率之計算方式係採二階段計息,前6期固定利率1.845%,自第7期起採「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3.4%」計算之。)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聲請狀請求本金為新臺幣572,367元部分之請求利率為「15.99%」,或更正為分段式計息。(經查,貴行定儲利率指數於
本案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59)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