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869號
上列
聲請人與淯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查
債務人淯石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08年1月3日解散,惠請提出債務人淯石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三、請查報債務人淯石企業有限公司有無向管轄法院聲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證明文件。如有,應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若無,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四、請提出債務人淯石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