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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8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872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潘鳳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830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6,059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4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