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89號
債 權 人 洪滄梧
阮瑋珠即阮華南即阮劉桃之繼承人
阮瑋英即阮華南即阮劉桃之繼承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00,000元,及自民國85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依原金每百元每逾一日加計新臺幣1角之遲延清償期限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