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893號
代 理 人 王儷蓉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68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8893號
| | | | | |
| | | | | |
| | | | ⑴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 按週年利率百分0.565計算之違約金
|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7月29日止,以3,825元按週年利率百分0.56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29日止,以7,668元按週年利率百分0.56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29日止,以11,529元按週年利率百分0.565計算之違約金 |
| | | | ⑵以現欠本金92,687元,自民國113年9月30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0.565計算之違約金 ⑶以現欠本金92,687元,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1.13計算之違約金 ⑷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