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922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8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債務人
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8885元,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