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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9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33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台灣優龍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嘉 
上列聲請人債務人許志民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自民國112年12月26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無法提出,是否更正起息日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