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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94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4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上列 聲請人與周佳蕙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 本件得請求 違約金2,097元(即 按剩餘本金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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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