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941號
代 理 人 葉一帆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972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滯納金新臺幣4,000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貨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查
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並無
違約金新臺幣(下同)2,097元之請求依據。
嗣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得請求違約金2,097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於113年10月17日所提書狀仍未補正。則債權人請求逾
主文所示之金額,與
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