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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8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94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代  理  人  葉庭歡 
上列聲請人與蔡坤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蔡坤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已給付第三人郭仁座或其繼承人保險理賠金新臺幣2,001,445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