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976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陳翔畇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翔畇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故請陳明
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為何。
四、查聲請人之雇主應為「田與集創意工作室」,又該工作室為組織型態為合夥,故請陳明本件債務人係「田與集創意工作室」或「陳翔畇」。若係「田與集創意工作室」,請提出田與集創意工作室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陳翔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承上,若本件債務人為陳翔畇,請提出得請求其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六、請提出聲請人自到職日起每月薪資或時薪數額為何之債權釋明文件。
七、請陳明自到職日起至離職日止,除民國113年4月15日、同年5月20、22、29日、同年6月2及14日外,有無其他已休畢特休,若有,其日期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