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898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宗儒
債 務 人 胡嘉珍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15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計收新臺幣3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