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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哲斌 



            許和長 

            簡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1,4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哲斌於民國104年11月至000年00月間邀同債務人許和長、簡淑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1,47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違約金,債務人許哲斌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經催討未果,債務人許和長、簡淑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0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472元
許和長、許哲斌、簡淑慧
自民國113年4月8日起
至民國113年8月20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472元
許和長、許哲斌、簡淑慧
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