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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0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048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恆春海洋養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佳宏 


債  務  人  陳佳伶 


            陳瑪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113,73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6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另自113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自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