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7/19-7/21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055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王中志 
上列聲請人與陳義偉即陳義杰、陳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個人金融房屋貸款契約書第17條第4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一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保證人後,始生減少授信額度或減縮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