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1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102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潘昆龍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相對人之姓名為潘「昆」龍。(原誤繕為「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