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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1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10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江甄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9,60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8.5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