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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11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林紫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3,042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7.2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