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楊勝崑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勝崑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
住所。
三、
經查,
聲請狀所附之
退票理由單不清晰,故請提出清晰可辨識之退票理由單(若影印不清晰,請提出
正本),或得請求相對人返還借款新台幣83,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