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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97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  務  人  賴昌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8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賴昌逸於民國000年00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3,897元(含本金61,742元、利息2,155元)及其中61,742元自民國113年07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91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742元
賴昌逸
自民國113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