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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美佑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即
債務人
曾唯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聲請狀
所附催告函係向債務人戶籍地送達、催告函已送達債務人(如:收件回執正反面或信封封面影本),或借款已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