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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92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1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沈美佑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債務人曾唯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所附催告函係向債務人戶籍地送達、催告函已送達債務人(如:收件回執正反面或信封封面影本),或借款已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